8月22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發兩則通知,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進行修訂,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修訂《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
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23〕8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政策,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操作細則 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歸集業務操作細則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津公積金中心發〔2022〕17號)中《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進行修訂,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2日
修訂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17〕2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23〕8號)及有關政策,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各管理部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辦理。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提取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金融結算業務。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提取和非住房消費提取。提取條件、額度及提取范圍按相關政策執行,提取程序和資料按本操作細則執行。
第二章 辦理程序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按業務處理方式分為柜臺提取、委托提取、按月沖還貸款提取、約定提取和余額還貸提取。
柜臺提取是指職工持規定資料到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當時進行相關業務審核,審核通過的當日完成資金提取。審核發現業務需核實處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將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通知職工。
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相關協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承辦銀行按照協議內容自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并劃入指定賬戶。職工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和支付公共租賃住房房租可辦理委托提取業務。
按月沖還貸款提取是指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辦銀行提交授權申請,直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部分)。
約定提取是指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權申請,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承辦銀行按照授權事項自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并劃入指定賬戶。職工按月償還組合貸款中按揭部分和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可辦理約定提取業務。
余額還貸提取是指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辦銀行提交授權申請,直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部分)和提前償還在提取承辦銀行辦理的組合貸款中按揭部分。
第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特別規定外,提取資金劃入職工在提取承辦銀行開立的儲蓄賬戶。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時是否注銷賬戶分為銷戶提取和非銷戶提取。全市提取職工可到任一管理部辦理。
第七條 柜臺提取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提取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辦理。
(一)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代辦人身份證明
1.代辦人身份證。
2.職工因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經公證或中國使領館認證的授權委托書一份。
(二)監護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監護人身份證明
1.監護人身份證。
2.人民法院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材料(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提供)。
3.具備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確保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因業務審核需對職工婚姻、征信、住房等信息進行核驗的,應由本人書面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第三章 住房消費提取
第九條 住房消費提取是指職工及配偶因租賃住房,購買自有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老舊小區改造提升等原因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為非銷戶提取。
第一節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委托提取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后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簽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委托提取協議》(以下簡稱《公租房委提協議》)?!豆夥课釁f議》生效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辦銀行按月根據房租支付及補貼情況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劃入承租人租金代扣卡賬戶。
第十一條 簽訂《公租房委提協議》,應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件(包括: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或士兵證,外國人應提供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臺職工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居住證,以下涉及身份證件的如無特殊規定均參照執行)。
2.《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3.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公租房委提協議》簽訂由提取職工本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多名家庭成員可同時簽訂《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十二條 《公租房委提協議》簽訂后,增加承租人家庭成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新增提取人應持身份證件及《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變更《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十三條 職工可申請終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持身份證件變更《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十四條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號變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證件、《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變更后租金代扣卡變更《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十五條 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間,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變動或新設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賬戶的,《公租房委提協議》相關內容自動變更并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 《公租房委提協議》生效后,職工或配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該職工公租房委提業務自動中止,貸款結清后自動恢復。
第十七條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協議》自動終止。
1.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等于自負房租金額。
2.公租房委托提取職工全部資金賬戶均注銷。
3.公租房委托提取職工均終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公租房委提協議》生效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辦銀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對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職工,按以下規則辦理提取業務:
1.協議約定提取職工累計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承租家庭累計自負房租金額。
2.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家庭成員順序進行提取。
第二節 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約定提取
第十九條 職工在本市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1.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3.本人及配偶同時租住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約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額、提取日期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約定自動將提取資金劃轉至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儲蓄賬戶。
(一)提取期限的約定
職工每年可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請,職工應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或房屋租賃到期后提出申請,租賃期限應不早于2022年5月。職工每次申請的提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提取期限屆滿,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繼續提出提取申請。
(二)提取金額的約定
職工可在每月實際租金范圍內設定每月提取金額,同一提取期限內的每月提取金額一經約定不得更改。職工及配偶同時申請提取的,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約定的提取金額。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提取儲蓄卡的約定
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I類個人銀行賬戶,目前僅支持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辦銀行I類儲蓄賬戶。提取期限內儲蓄卡卡號發生變更的,職工需及時申請簽約變更。
(四)提取資金的劃轉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月進行提取資金的劃轉,每次劃轉提取資金不超過1個月的提取金額,提取資金自動劃轉至職工提供的銀行儲蓄賬戶。因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當月未足額劃轉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內其他月份劃轉。具體的資金劃轉日期由職工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約定,同一提取期限內的資金劃轉日期一經約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條 職工到管理部提出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1.承租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以及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文件,下同);
3.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租房登記備案的信息。
提取申請通過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職工簽訂租房約定提取申請協議,對提取期限、提取金額、提取日期、提取儲蓄卡卡號等信息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內容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約定提取期限內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積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變更提取儲蓄卡卡號等情形的,職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證件、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
3.變更提取儲蓄卡卡號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變更后提取儲蓄卡卡號。
申請通過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職工簽訂租房約定提取變更協議,變更相應事項。
第二十三條 約定期限內職工如需終止租房約定提取申請協議或變更協議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由全部提取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場辦理。申請通過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職工簽訂租房約定提取終止協議,終止約定提取。
第三節 租住商品住房約定提取
第二十四條 職工在本市租賃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1.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4.本人及配偶同時租住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職工需同時符合上述提取條件1、3、4。
第二十五條 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約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額、提取日期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約定自動將提取資金劃轉至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儲蓄賬戶。
(一)提取期限的約定
職工每年可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請,職工每次申請的提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提取期限屆滿,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繼續提出提取申請。
(二)提取金額的約定
職工可在3000元以內設定每月提取金額,其中養育未成年子女且有多個子女的,可在每月實際租金范圍內設定每月提取金額。同一提取期限內的每月提取金額一經約定不得更改。職工及配偶同時申請提取的,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約定的提取金額。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提取儲蓄卡的約定
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I類個人銀行賬戶,目前僅支持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辦銀行I類儲蓄賬戶。提取期限內儲蓄卡卡號發生變更的,職工需及時申請簽約變更。
(四)提取資金的劃轉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月進行提取資金的劃轉,每次劃轉提取資金不超過1個月的提取金額,提取資金自動劃轉至職工提供的銀行儲蓄賬戶。因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當月未足額劃轉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內其他月份劃轉。具體的資金劃轉日期由職工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約定,同一提取期限內的資金劃轉日期一經約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條 職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承租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以及婚姻關系證明;
3.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應提供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證明。
4.養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繳存職工申請按照實際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提取職工與子女在同一戶籍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合同。
提取申請通過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職工簽訂租房約定提取申請協議,對提取期限、提取金額、提取日期、提取儲蓄卡卡號等信息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內容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約定提取期限內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積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變更提取儲蓄卡卡號等情形的,職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證件、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
3.變更提取儲蓄卡卡號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變更后提取儲蓄卡卡號。
申請通過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職工簽訂租房約定提取變更協議,變更相應事項。
第二十八條 約定期限內職工如需終止租房約定提取申請協議或變更協議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由全部提取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場辦理。申請通過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職工簽訂租房約定提取終止協議,終止約定提取。
第四節 新市民、青年人租賃住房約定提取
第二十九條 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租賃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1.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4.本人及配偶同時租住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職工需同時符合上述提取條件1、3、4。
第三十條 新市民、青年人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約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額、提取日期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約定自動將提取資金劃轉至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儲蓄賬戶。
(一)提取期限的約定
新市民、青年人每年可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請,職工每次申請的提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青年人申請的提取期限應不超過36周歲的前一個月。提取期限屆滿,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繼續提出提取申請。
(二)提取金額的約定
新市民、青年人可在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內設定每月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指單位為職工匯繳提取申請所在月份的上月所發生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其中單位未按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單位為職工匯繳最后月份所發生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為準。同一提取期限內的每月提取金額一經約定不得更改。職工及配偶同時申請提取的,按照不超過各自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提取。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提取儲蓄卡的約定
職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I類個人銀行賬戶,目前僅支持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辦銀行I類儲蓄賬戶。提取期限內儲蓄卡卡號發生變更的,職工需及時申請簽約變更。
(四)提取資金的劃轉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每月進行提取資金的劃轉,每次劃轉提取資金不超過1個月的提取金額,提取資金自動劃轉至職工提供的銀行儲蓄賬戶。因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當月未足額劃轉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內其他月份劃轉。具體的資金劃轉日期由職工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約定,同一提取期限內的資金劃轉日期一經約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條 新市民、青年職工本人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新市民、青年職工本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以及婚姻關系證明;
3.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應提供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證明。
4.新市民職工申請的,還應提供外省市戶籍的戶口簿或由外省市遷入本市不滿三年的本市戶籍戶口薄。
提取申請通過的,由職工簽署授權書,對提取期限、提取金額、提取日期、提取儲蓄卡卡號等信息進行約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約定內容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約定提取期限內如需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變更提取儲蓄卡卡號等情形的,職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新市民、青年職工本人身份證件、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2.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證件;
3.變更提取儲蓄卡卡號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變更后提取儲蓄卡卡號。
申請通過的,由職工簽署申請書,變更相應事項。
第三十三條 約定期限內,新市民、青年職工本人如需終止租房約定提取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請并由全部提取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場辦理。申請通過的,由全部提取人簽署申請書,終止約定提取。
第五節 購建修房提取
第三十四條 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可辦理一次性提取業務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購房人身份資料
身份證件。
(二)配偶資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三)購房資料,按購房性質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本市商品住房應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類)》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2.購買本市存量住房應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所購房屋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3.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住房應提供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的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4.購買本市公有住房產權應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所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5.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天津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購買本市限價商品住房應提供《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7.購買本市拍賣房應提供拍賣成交確認書、所購房屋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和收據(繳款憑證)。
8.職工購買外地住房的,應參照上述要求提供相應購房資料,同時還應提供職工或配偶所購住房坐落城市的戶籍證明或所購住房座落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證明。
9.職工與他人共同購買住房的,還應按共同購房人關系分別提供以下資料:與配偶共同購房的,提供婚姻關系證明;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與非上述家庭成員共同購房的,提供其他購房人簽署放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聲明。職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與他人共同購房的,共同購房人必須為職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親,并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五條 使用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職工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辦理一次性提取業務,再就償還貸款情況辦理分次提取業務。
(一)一次性提取時提供以下資料
1.購房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二)分次提取時提供以下資料
1. 借款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3.遇以下情況的,需提供貸款還款憑證:
(1)償還組合貸款中按揭部分的,應提供按揭還款憑證;
(2)2015年10月1日前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部分)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還款憑證;
(3)擔保公司代償還款的,應提供還款憑證。
第三十六條 職工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辦理一次性提取業務,再就償還貸款情況辦理分次提取業務。
(一)首次提取時提供以下資料
1.購房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3.購房資料,同“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提取中購房資料。
4.個人住房貸款資料:借款合同、還款憑證。
5.職工與他人共同借款的,還應按共同借款人關系分別提供以下資料:與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婚姻關系證明。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與非上述家庭成員共同借款的,其他借款人應書面聲明放棄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件;
2.還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 職工購買自有住房,符合相關政策提取夫妻雙方父母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父母身份證件及出生證或同戶籍戶口簿等可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辦理一次性提取業務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身份資料
1.建修房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二)建造住房資料
1.建造規劃許可證明,其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住房的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建造住房工程預算。
(三)翻建住房資料
1.舊房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舊房翻建許可證明,其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翻建住房的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翻建住房工程預算。
(四)大修住房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大修鑒定證明,其中城市房屋大修的提供房產管理部門認證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農村房屋大修的提供鄉鎮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3.大修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并強制執行的,執行法官應提供以下資料:
1.強制執行通知書。
2.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3.人民法院介紹信。
4.執行法官證件。
5.貸款銀行證明。
第六節 老舊房屋改造提升提取
第四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親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加裝電梯資料
1.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證件。
2.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承租協議。
3.所裝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復印件。
4.所裝電梯分攤費用的全款發票。
(二)提取職工身份資料
1.提取職工身份證件。
2.提取職工為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3.提取職工為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親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房屋由于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積的,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親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增加面積資料
1.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證件。
2.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承租協議。
3.施工驗收證明文件復印件。
4.施工費用的全款發票。
(二)提取職工身份資料
1.提取職工身份證件。
2.提取職工為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3.提取職工為房屋產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親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七節 償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委托提取
第四十二條 職工及其配偶已簽訂《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按月還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提協議》)開通委托提取業務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在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賬戶或借款人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的還款代扣賬戶。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配偶應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配偶停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證件。
2.借款人配偶申請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證件、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第四十四條 《委提協議》生效后,貸款賬號變更、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賬號變更、繳存單位發生變動、借款人或配偶新設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賬戶的,《委提協議》相應內容自動變更并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部分和按揭部分)本息全部清償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資金賬戶均注銷的,《委提協議》自動終止。借款人申請終止《委提協議》的,應持身份證件到管理部辦理終止業務。
第四十六條 《委提協議》生效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承辦銀行在借款人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后,按下列規則辦理提取業務:
(一)委托提取額度
1.借款人和配偶資金賬戶余額大于或等于按月償還的貸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資金賬戶余額小于按月償還的貸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資金賬戶余額;
3.職工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均為零時,暫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時間
1.借款人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合計大于等于當月還款額的,自還款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合計小于當月還款額,且雙方均已繳存當月住房公積金的,自還款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合計小于當月還款額,且有一方或雙方均未繳存當月住房公積金的,暫不辦理提取。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發生匯繳的,按照上述規則處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辦理提取。
第八節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按月沖還貸款和約定提取
第四十七條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部分)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辦理按月沖還貸款業務,授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款本息。
第四十八條 辦理組合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辦理約定提取業務,授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在其按月償還組合貸款中按揭部分貸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積金劃入借款人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的還款代扣賬戶。同時辦理按月沖還貸款和約定提取業務的,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將優先用于償還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部分。
第四十九條 職工及配偶申請開辦按月沖還貸款和約定提取業務應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權申請。業務授權的簽署、變更及終止應由本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第五十條 職工于貸款發放后申請辦理按月沖還貸款和約定提取業務的,職工及配偶應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件;
2.配偶同時申請提取業務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第五十一條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配偶申請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證件。
2.借款人配偶申請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證件、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第五十二條 按月沖還貸款和約定提取的業務授權生效后,貸款賬號變更、繳存單位發生變動、借款人或配偶新設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賬戶的,業務授權事項的相應內容自動變更并繼續有效。
第五十三條 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部分)全部清償的,按月沖還貸款業務授權事項自動終止;借款人組合貸款中按揭部分全部清償的,約定提取業務授權事項自動終止;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資金賬戶均注銷的,按月沖還貸款和約定提取業務授權事項自動終止。借款人申請終止按月沖還貸款和約定提取業務的,應持身份證件到管理部辦理終止業務。
第五十四條 約定提取的業務授權生效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承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還未還部分的本息合計金額從借款人和配偶雙方各資金賬戶進行預留。預留金額后的可用余額在借款人按月償還組合貸款中按揭部分貸款本息后,按下列規則辦理提取業務:
1. 借款人和配偶資金賬戶的可用余額合計大于或等于按月償還的貸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資金賬戶的可用余額合計小于按月償還的貸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資金賬戶的可用余額。未提取部分的還款額度計入后續約定提取業務,待發生資金入賬后提取。
3.借款人和配偶資金賬戶余額均為零元的,暫不予辦理提取。未提取部分的還款額度計入后續約定提取業務,待發生資金入賬后提取。
第五十五條 在提取承辦銀行辦理組合貸款的職工,貸款當前不存在逾期未還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簡稱“組合按揭余額還貸”)。
第五十六條 符合組合按揭余額還貸申請條件的借款人及配偶,應本人到任一管理部對應的提取承辦銀行網點申請辦理。
(一)申請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件;
2.配偶同時申請提取業務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二)提取承辦銀行受理
提取承辦銀行審核通過后將業務申請信息通過網絡傳遞至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當日將提取資金劃至提取承辦銀行用以沖還相應按揭貸款本金及利息。沖還的按揭貸款本金利息合計應等于提取金額。
第九節 按揭貸款聯網提取
第五十七條 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署相關協議后可開展按揭貸款信息聯網合作。合作銀行的借款人因償還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可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按揭貸款賬號到管理部簽署申請書,授權合作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其按揭貸款的電子信息,辦理提取相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 合作銀行將借款人授權開通按揭貸款信息聯網生效期內的還款信息傳遞至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審核通過后將還款本息金額計入可提取額度。借款人及配偶辦理提取業務時,不再提供還款憑證,以銀行傳遞的還款信息為準。借款人授權開通按揭貸款信息聯網之前的還款信息,應提供還款憑證辦理提取。
第四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五十九條 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非銷戶提取。
職工因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范圍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非銷戶提取辦理,重大疾病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范圍為準。
職工因以下原因辦理提取業務的,同時注銷賬戶:
1.離、退休。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3.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4.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且賬戶封存滿半年。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關權利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
第六十條 職工辦理銷戶提取業務,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取人身份資料
身份證件,其中職工到國外定居的,應提供當地簽發的護照及經公證的中文譯本或翻譯中心出具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當地簽發的護照或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本章所涉及的身份證件均參照執行。)
(二)證明資料
1.離休職工應提供離休證;退休職工應提供退休證、退職證。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天津市傷、病托管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和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3.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加蓋“注銷”印章的戶口簿。
第六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經繼承權(遺贈撫養)公證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1. 全部權利人身份證件。權利人包括相關法律文書確定的共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等。
2. 職工死亡證明,如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明示職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證明。
3.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為一審判決(裁定)的,權利人應對相關法律文書的有效性進行書面承諾。
4.全部權利人均應本人到場辦理。情況特殊本人無法到場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一份。
第六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證辦理:
(一)死亡職工各資金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下同)余額合計在1萬元(含)及以下的,應由死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銷戶提取業務,并提供以下資料:
1.提取人身份證件。
2.職工死亡證明。
3.提取人簽署的責任聲明。
4.死亡職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5.死亡職工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出生證明、戶籍管理部門調取的戶籍檔案或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6.死亡職工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提供經公證的遺囑。
(二)死亡職工各資金賬戶余額合計在2000元(含)及以下的,應由死亡職工的同戶籍親屬辦理銷戶提取業務,并提供以下資料:
1.提取人身份證件。
2.職工死亡證明。
3.提取人簽署的責任聲明。
4.死亡職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5.死亡職工同戶籍親屬提取的,提供同戶籍戶口薄、戶籍管理部門調取的戶籍檔案或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六十三條 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范圍,應提供身份證件辦理提取業務,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網核查相關信息無誤后辦理。
第六十四條 職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可辦理一次性提取業務,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身份資料
1. 提取人身份證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件及婚姻關系證明。
(二)提取人與患者關系資料,包括婚姻關系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三)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資料
1.職工本人、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參加醫療保險,患大病就醫的提供以下資料:
市醫保定點醫院或醫保機構認可的醫院加蓋就診醫院醫療保險證明專用章的《診斷證明書》(因重大手術提取住房公積金,《診斷證明書》中未明確手術治療的,還需提供就診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下同);住院費用清單;加蓋就診醫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在與市醫保機構聯網的定點醫院就醫的,應提供加蓋就診醫院醫療保險證明專用章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申請支付審核單》或加蓋就診醫院收費印章的《天津市醫療機構住院專用收據》(紅聯)。在未與市醫保機構聯網的醫院就醫的,提供加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印章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單位申請支付明細表》。
2. 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參加醫療保險,因患大病就醫的,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并加蓋醫院診斷證明章的《診斷證明書》;加蓋就診醫院收費印章的《天津市醫療機構住院專用收據》(紅聯)或其他醫療單位住院票據;住院費用清單;加蓋就診醫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提取程序參照本操作細則執行,與住房公積金提取同時辦理,提取額度與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第六十六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提取情形真實性有異議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通過對單位和職工進行告知問詢,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現職工提供虛假資料、虛報信息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責令職工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逾期不退回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具有上述行為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繳存職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違規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六十七條 在職工租房約定提取期限內,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職工及配偶的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復核情況與申報情況不符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終止其約定提取。
第六十八條 職工在管理部柜臺申請辦理業務的,應按本操作細則提供資料,職工也可在網上同步辦理部分業務。
第六十九條 本操作細則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操作細則 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歸集業務操作細則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津公積金中心發〔2022〕17號)中《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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